中南大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含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或者虽未到达上述限额标准,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必须集中采购;
(二) 服务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集中采购;
(三) 达到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 单独立项项目或已签订合同(协议)项目,其货物、服务的采购在立项书或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从其约定。
工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及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并后合同估算总价达到前款规定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 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以下的工程,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采招中心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职能部门或申购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采招中心负责发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指导意见,用于指导职能部门或申购单位的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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