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动车中间车车体及辅助分析技术采购项目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信息
1、项目编号:HD20220201-0073
2、采购代理编号:0623-2281N1306046
3、项目名称: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动车中间车车体及辅助分析技术采购项目
4、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货物内容 | 速度 等级 | 规格尺寸(m) | 数量(节) | 预算(元)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 |
动车组CR300AF型中间车体及辅助分析技术 | 250km/h | 25×3.36×3.26 | 1 | 1800000 | 合同生效之日起到2022年8月31日 | 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协商须知前附表” |
5、拟采购的货物的预算金额:180万元
6、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
三、公示期限
2022年05月25日至2022年06月01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单一来源公示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南大学校园网(http://tz.its.csu.edu.cn/)、中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http://czzx.csu.edu.cn/)发布。
2、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南大学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932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731-88836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联系人:张子怡、王思
电话:0731-84511088
3、项目联系方式
申购单位: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13549689321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详细内容格式见附件)
论证时间 | 2022年05月05日 | ||
论证地点 | 中南大学 | ||
论证意见 | CR300AF是我国在CR400AF中国标准动车组基础上,面向时速250公里等级高速铁路开发的的动车组,可向下200km/h等级高铁线路跨线运行。高速列车耐撞性设计是集机械、材料、力学、控制等多学科为一体的挑战性问题,开展相关研究难度极大。列车耐撞性技术是列车结构安全设计的核心技术之一,因碰撞场景多样、列车碰撞后演化过程复杂,一直是列车车体结构设计的难点。 经调研,国内具有该型动车组生产能力的主机厂包括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共3家。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经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平移后,具备生产资质,不具有图纸更改定制生产的资质,且不具备耐撞性分析的技术配套能力,在短时间内达不到供货要求。国内目前面向 CR300AF或同系列结构车型且具有成规模的、实施耐撞性研究能力的企业团队,仅有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该公司拥有此车型的全套技术参数,同时具备该车型技术改造与生产制造能力,其依托的国家高速动车组总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围绕耐撞性车型改进的分析能力。 基于上述,具备设计、生产CR300AF或同系列(同车体结构)车型中间车体资质与能力,可提供相应列车耐撞性技术并配合提供符合技术要求车体的主机厂,在国内只有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是现阶段唯一能满足此项目中生产及改造CR300AF或同系列(同车体结构)车型资质与能力,同时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为项目提供相应列车耐撞性技术要求车辆的生产制造企业。也是我国动车组研发和制造基地,是目前面向该类车型耐撞性需求的国内唯一集设计、分析、提供产品服务为一体的厂家,因此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专家成员 名单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李强 | 北京交通大学 | 教授 | |
阳光武 | 西南交通大学 | 研究员 | |
姜海昌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研究员 |
七、其他要求
疫情注意事项:项目报名及开评标期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温馨提示:
(1)为避免交叉感染,本项目各供应商委派授权委托人最多1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参加报名和开标会议。
(2)请各供应商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信息登记。
(3)进入开标活动现场的人员应无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并按疫情防护要求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4)近一个月内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有接触史的,必须向代理服务机构特别申报。如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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